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4·16”湖南娄底矿难中,矿工聂清文最后关头留下这样的遗言:“骨肉亲情难分舍,欠我娘200元,我欠邓曙华100元,……”。他嘱托妻子要带好孩子孝敬父母,要把他的遗体火化,这样可以给家里省点钱。
按照民间的惯例,没有欠条的债务人死后,所欠的债就成了“死债”,债权人的那笔债就下了“黑河”,一种最基本的宽容也要求债权人不去追究这点利益。然而,聂清文却留下了这样的难以置信的遗言。
对矿工聂清文的举动,大家都萌生一种久违的感动。正如娄底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旭曦说的,“那就是我们一些老百姓的生活,你无法不流泪。” 是什么力量支撑着他在生命的尽头做出了几乎是人性最耀眼的举动?
很难猜测当时聂清文在想什么,或许只是最朴素的欠债还钱的契约意识在支撑。在法学家的眼中,契约意识是一个市民社会健全发展的基础。曾有学者提出我国的信用制度之所以建立不起来,是因为我们的乡土社会缺乏一种信用土壤。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最应当讲信用的官员、商人等却违背了这样的基本准则。正如某些欠债的官员和商人,他们最应当恪守欠债还钱这样的自然法则,但表现的很令人失望。
聂清文肯定不知道什么是契约意识,或许只是他朴素的“草民”意识在支撑着中国的信用土壤。或许他当时在黑暗的矿井中只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感,被借债的人也不容易,别人也需要这些钱;或许是一种最基本的感恩意识,不能让别吃亏;或许只是一种小农意识存在,想走的清清白白,因为他的遗言中还有别人欠他的部分。
猜测,都只是猜测!聂清文在生命最后关头的行为动机已随他走向了另一个世界,但是他的行为却体现了一种最基本的责任意识。无论是为了别人,还是为了家庭,都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责任。当我们想通过各种教育来灌输这种品格的时候,一名矿工却给我们上了震撼的一课。责任是什么,责任就是离开的时候或临终之前,还记得要还他人的钱;责任就是恪守人性中最基本的善良的东西。
那么好的矿工,那么朴素的做人表达方式。我们似乎没有力量去谴责让好人结束平凡人生的矿难,因为频繁的矿难只能显示我们谴责的廉价。但是,好人离开时留下的那些东西让社会感动了,而每个人又应该如何把这种感动转化成聂清文所表达的责任意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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