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也见惯了事故发生后“千篇一律”的固有处理模式--各级领导迅速奔赴事发现场,抢险求援工作紧张实施,紧急电视电话会议随即召开,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整顿大力进行……而其中对事发区域相关行业的“全部停产整顿”,则成为一项表明工作力度之大的“断然措施”为事发地政府广为采纳,这一显示“决心”和“果敢”的举措在事故处理工作中似乎已不可或缺。这次安徽淮北芦岭煤矿“5.1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亦不能例外,已有多家媒体报道:“安徽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和淮北市地方所属煤矿全部停产进行安全整顿”。
毋庸置疑,在严重损害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后,及早采取措施积极救援和预防是无可非议的。但笔者一直疑惑不解的是,在某个厂矿因为自身问题引发事故后,真的有必要大动干戈、由“点”到“面”,对整个行业“全部停产整顿”而“殃及池鱼”吗?这对那些证照齐全、措施得力、条件完备,依法进行日常活动的企业是否有失公平?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只有在从事了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或有其他违法现象时才可适用。“全部停产整顿”乍一看来好象大快人心,但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承担?突然间无事可做的大量职工怎么安置?毕竟,应该受到处罚的只是那些少数违规者,合法生产、正当经营的企业何罪之有?!况且,“全部停业整顿”过后仍然接连发生、屡禁不止的重大安全事故也早已说明这一措施并非治本之策。
不容回避的是,近些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群死群伤事故屡见不鲜。仅就安徽省而言,今年前4个月,全省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就造成1732人死亡、6686人重伤,平均每天死亡14.4人,可谓触目惊心;其中,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同比大幅度上升,全省共发生重大和特大安全生产事故50起,死亡202人,同比上升达47.1%和44.3%。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的相应政策和措施不胜枚举,为何收效甚微呢?究其原因,也不难发现:矿难频发,并不是我们缺乏好的法规、政策和措施,而是它们在很多时候形同虚设,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在这种情况下,安全管理严不起来,安全责任落不下去,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走过场,工作抓而不紧、抓而不力,各类不安全因素便普遍存在,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也就成了"偶然中的必然"。
显而易见,毅然决然地“全部停产整顿”之后并不能天下太平,事后大规模的突击执法治理也非长久之计。归根结底,还需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靠制度和机制来保障我们的法规、政策和措施,由“白纸黑字”化为相关部门和行业的日常行为。 (王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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