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建立完善煤炭资源勘查开发投融资体制,增加中央财政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投入,鼓励和支持商业性资源勘探。
第二,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大中西部和西部地区开发力度,重点开发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省(区),积极开发西南区,适度开发新疆、甘肃、宁夏、青海等省(区)。依据资源条件,合理确定新建矿井规模,重点建设大中型矿井,适当限制小型矿井。坚持煤炭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切实搞好环境、生态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通过改组、联合、兼并、控股或参股等方式,改造中小煤炭企业,培育和发展大型或特大型煤炭企业。通过资产联合,实现与电力、煤化工、铁路、港口以及高耗能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联合重组,培育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第四,制定新的煤矿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制度,坚决停止采用落后生产方式和资源回收率低的矿井生产。
第五,按照高产高效原则,重点建设一批大型煤炭基地,改造一批关系全局的重大项目,使煤矿基本建设规模与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相适应。
第六,大力发展煤电、煤化工、煤建材、煤焦化、煤气化等产业;继续抓好与煤共伴生矿物的开发利用;发挥矿区劳动力资源优势,加快发展具有煤矿特色的第一、第三产业,提高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
第七,加强选煤厂的配套建设,提高原煤洗选率;鼓励煤炭企业建设大型坑口电厂,变输煤为输电;积极发展低热值燃料发电和煤矸石建材产品,扩大煤矸石利用范围和比重;搞好型煤和水煤浆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进行煤层气的工业性开发试验,变废为宝;探索煤炭地下气化开发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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