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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力度阳城实行行政领导株连制

2003/4/28 12:45:45       
斐庭正 

本报讯为认真吸取吕梁地区孟南庄煤矿“3.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山西阳城县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了一系列新举措,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将依法追究所在乡镇行政领导的责任。

一是健全机构。成立了由15人组成的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县营矿和高瓦斯矿实行24小时联网监控;在10个重点产煤乡镇明确一名专职副乡(镇)长,负责煤矿安全工作,并兼任乡镇安监站站长;在重点产煤乡镇建立与县监控中心联网的安全监控室,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监控人员,对所辖煤矿进行适时监控;建立安全生产评价中心,推行安全生产资质评价制度。

二是强化监管。要求产煤乡镇政府、办矿单位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促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产煤乡镇分管乡(镇)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天,煤矿矿长下井不得少于8天;重点煤矿、高瓦斯矿的驻矿安监员受县安监局垂直领导,其工资、经费由县里从企管费、矿管费中列支;县、乡(镇)安监部门配备专用交通工具,以确保快速反应能力。

三是重奖重罚。建立政府安全奖励基金,对产煤在50万—100万吨以上,未发生重特大事故,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乡镇、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反之,则给予与奖励金额同等的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发生1—2人死亡事故的,煤矿停产整顿不少于1个月,所属乡镇所有煤矿停产整顿不少于10天。年产9万吨以下的煤矿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一律予以关闭;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1—2人死亡事故的,吊销煤矿矿长资格证书,撤销矿长职务;乡镇煤矿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所在村支书、村委主任和煤矿矿长的责任,所在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未尽到安全责任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予以撤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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