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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出台

2003/4/24 9:50:32       
    煤矿出了事故后才对责任人进行追究的“惯例”将在山东改写。山东省省长韩寓群近日签发第156号省政府令,出台《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据悉,对事故隐患责任进行追究并纳入政府规章,在全国还是第一次。

《规定》指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同时,界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的6条标准。《规定》指出,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山东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乡(镇)政府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纵容包庇所属小煤矿的,则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据了解,《规定》将于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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