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局要求,全省所有焦炭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同步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经环保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环保部门将在试运行期内对其进行监测、验收。验收合格,即实现废水、废气、噪音的全面达标,方可投入生产;不能通过环保验收的,立即停产整顿。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或未按审批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就擅自投产、污染物排放不能实现全面达标的,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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