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山西“3·22”矿难的死亡人数已达到62人,还有10人下落不明。孟南庄煤矿属于违法开采矿井,一是生产许可证过期,二是擅自越界开采,三是风井违规出煤,四是二号坑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扩建。与此相对的,新疆巴楚地震尽管震级只有6.8级,但由于是浅表地震,烈度达到了9—10度,达到了地震破坏的高限度,造成了44345间房屋倒塌,有6000余人被埋在废墟中,然而,经过奋力抢救,有267人丧生,中外专家都称“这么强的烈度,这样低的死亡率简直是个奇迹”。
天灾不能避免,而人祸可以避免。然而,天灾在各级部门对人们生命权的高度关注,在广大的群众众志成城面前,显示出它的渺小。而山西“3·22”矿难的发生,是在各级部门三令五申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发生,而更令人气愤的是,煤矿主只顾生产,不顾安全,漠视广大矿工的生命权。两个不同地点的新闻都让人产生强烈的震撼,体现出两种不同的态度,那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的态度,对法律和制度的尊重的态度。对矿工生命权的漠视,对安全生产的漠视,对法律和制度的漠视,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法律到底怎么了?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也有几个月了。然而,自今年2月份以来,吕梁地区发生了三起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煤矿安全事故。我们不禁要问,法律的权威在哪里?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这样的名言:“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安全生产法》的制定规范着我们的生产行为,而且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按照这些法律和制度来,矿工的生命权就能得到基本的尊重。
我们很难想像矿难发生时,矿井下是什么感受,但可以肯定的是那些矿工都是渴望生命的,或许他们的家人正在等待他们的丈夫、他们的父亲回家吃顿饭。财产权和生命权的位阶,这已经是没有任何讨论意义的话题。然而,总有那么一些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财产权,无视他人的生命权。经济利益的驱动是一方面的原因,而另外的原因恐怕在于他们有着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背景”,他们有着可以无视法制权威存在的资本。
面对着屡禁不止的安全事故,我们应当加重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我国《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规定,最高刑罚为7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刑罚对于可以谋取的暴利来说,显然不足以达到威慑的作用,而有关的领导放任这种事故的发生的行为更多的是接受纪律和行政的处罚。
法制权威得不到尊重的又一原因在于法律制裁不具备足够的威慑作用。惩罚责任人不是我们的立法目的,但是立法目的要得以实现,应当有让责任人足可以感到震慑的惩罚措施。否则,一个地区连续一个多月发生三起特大安全事故的现象仍会发生。所以,建议有关部门通过有关司法解释加重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罚,让广大的矿工的生命权有着更足够的保护。
一个国家的法治的理想状态就是法制权威得到尊重,对于我们建设中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有法可依是最低的层次,社会对法制的普遍尊重才是高级状态,不要让某些人享有有法不依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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