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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工伤死亡,保险赔款归谁?

2003/3/28 19:25:57       
编辑同志:

 石矿矿主不给矿工办理社会保险,而到保险公司给矿工办理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矿工死亡后,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款就归矿主。这应不应该?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城郊法院对一起死亡矿工亲属索讨保险赔款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 何国祥是安徽省广德县农民,他来到湖州新纪元碎石有限公司当矿工。新纪元碎石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矿主叫蔡红卫。蔡红卫没有给矿里的所有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却到湖州人寿保险公司为矿里数十名矿工办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上写明投保人是新纪元,被保人是众多的矿工,受益人却是空白。2002年3月1日,何国祥在矿内作业时,因工伤死亡。同一天,何国祥的妻子涂克莲与新纪元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石矿一次性支付涂克莲父母赡养费、女儿抚养费、工亡补偿费共计9.8万元,石矿对企业职工集体办理的保险由石矿享有追偿权,并约定,此协议权利义务清结后,涂克莲不得再滋事生非。这一事故的处理,涂克莲实际收到工亡补助、抚恤金为14.08万元。

 但不久,涂克莲认为这份调解协议对自己及亲属不公平,新纪元石矿为她丈夫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理赔了8万多元,这笔钱被石矿矿主蔡红卫的妻子蒋某拿走交给公司了,应该归属她和婆婆、女儿所有。涂克莲和婆婆、女儿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被驳回,于是她们起诉到法院,蒋某及新纪元碎石有限公司、湖州人寿保险公司成了被告。

 湖州市城郊法院先后三次开庭。涂克莲等认为,8万元保险款是单位帮助参加的商业保险,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了,保险合同又没有约定受益人的,那么,保险赔款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承享,当时涂克莲确实委托过蒋某去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但蒋某在为代理人收到这笔款后,应该交还给涂克莲等人,蒋某无权处理此款。在工伤的处理过程中,参加强制性的工伤社会保险,同商业保险是两回事,本案中,这种商业保险是职工的一种福利。当时调解协议中所写的石矿对企业职工集体办理的保险由石矿享有追偿权,他们并不知情,而且只有涂克莲一人签字,这不是他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新纪元碎石有限公司称,当时蒋某是石矿的副经理,她去办理理赔手续是双方代理,目的是履行调解书的条款,这笔款调解书规定保险赔款是石矿的,虽然是涂克莲一人出面签字,但实际上是亲属一方的代表,石矿虽然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但用商业保险代替了。

 湖州人寿保险公司称,保险理赔条款只向法定继承人赔偿,没有规定把法定继承人份额分好再给,现在涂克莲已拿去赔款,理赔义务已尽,至于涂克莲要蒋拿钱,还有另外继承人要向涂拿钱,这与保险公司无关。

 2月25日,湖州市城郊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涂克莲与新纪元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蒋某与新纪元和湖州人寿保险公司在处理何国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理赔事宜中,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三原告的起诉。涂克莲等人当即表示上诉。

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萍认为,企业首先必须参加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企业另行参加的商业保险,应该视为职工福利,发生的理赔款,应该由职工及亲属享有。既不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同时又利用商业保险这种形式,通过对高危作业工作的职工的投保,这实际上是以职工的生命作为代价的。 □孔令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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