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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吉林、云南两起煤矿特大事故的通报

2002/11/28 13:46:35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传真   煤安监传真[2002]第31号

2002年11月18日

关于吉林、云南两起煤矿特大事故的通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2002年11月9日,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三道湖镇309煤矿发生瓦斯燃烧事故并造成冒顶,死亡11人。该矿为个体煤矿,生产能力3万吨/年,在深化煤矿专项整治中,被省政府列为整改矿井,未核发“四证”。11月2日,省政府验收组对该矿验收时,又定为不合格矿井并责令该矿继续整改。但该矿拒不执行省政府的决定,非法组织生产,造成特大事故。 

11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亩竹箐乡过水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1人。该矿为个体煤矿,生产能力1.5万吨,由于在深化煤矿专项整治中未达到办证的要求,未取得“四证”,但该矿继续非法生产,造成特大事故。 

以上2起特大事故均为无证小煤矿非法组织生产造成的,并且发生在党的十六大召开期间,影响很坏,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近期几起煤矿特大事故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煤矿专项整治,遏制小煤矿特大事故多发的局面,现对近期煤矿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1月18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工作力度,防止十六大后出现松劲和麻痹情绪,要常抓不懈,标本兼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小煤矿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稳定好转。 

二、要切实搞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整治验收,对未核发“四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已取得“四证”的生产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监察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三、吉林、云南两省要深刻总结、分析这2起事故的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通过省级验收未核发“四证”的小煤矿要重点实施监察,凡达不到发证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取缔,防止无证矿井非法生产造成事故。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严肃追究责任者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临近年终,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小煤矿突击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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