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和本地整治方案全面落实,要明确各级地方政府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责任,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及时组织开展以巩固成果严防死灰复燃、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活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确定监察重点,明确监察任务,落实监察责任制,同时对重点地区的小煤矿要开展集中执法行动。
通知指出,深化整治要与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召开的瓦斯治理现场会的要求相结合,认真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要加强对国有地方煤矿的监督、监察,不留死角;国有煤矿要加大瓦斯抽放、通风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改投入,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同时建立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制度。
通知强调,要依法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对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7类小煤矿,特别是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矿井,以及未通过省级政府验收的矿井,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关闭,并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和通过验收的矿井,要分别进行公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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