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时许,耀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已坐满了遇难矿工的亲属。8时40分,李文学被法警带进法庭。耀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李文学在2000年9月与他人合伙购买“鸡山贵民联办煤矿”,该矿属未经省上公告的小煤窑,后来该矿由李文学独自经营。2002年1至4月,耀县瑶曲镇政府企业办先后多次以书面形式等对该矿发出停产通知书,李不服管理从事井下冒险作业,致使该矿于2002年4月24日发生重大事故,正在井下作业的工人翁清智、刘明才、王尚祥等6人失踪。事故发生后,李文学隐瞒不报,并于4月29日出逃。
耀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文学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该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遇难者的亲属也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李文学赔偿各种损失合计44万余元。
昨天的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法庭调查尚没有结束。今天,法院将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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