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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矿难给我们留下什么

2002/8/20 21:31:11       
    任桂瞻

    编者的话

    在广西南丹“7.17”特大矿难周年之际,适逢国家“安全生产法”颁布,为了反思和警示,本刊约请人民日报参与揭露和报道这一矿难的记者撰写了《南丹矿难留给人们的启示》。去年此时,人民日报驻桂记者怀着对党、对人民、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不畏艰险和压力,最早通过报社向中央反映了当时被死死隐瞒的南丹矿难,并率先在人民日报及人民网等媒体作了大量报道,使南丹矿难真相大白于天下,与矿难有关的一大批责任人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南丹矿难的揭露和报道,是中国当代新闻记者职业精神的充分展现,是实施舆论监督的成功范例,也是道义和法制的胜利。可以断定,这一事件在事隔一年乃至更长时间中,都将留给人们很多思考和感悟。

    再过一周,7月17日,就是一个黑色的周年忌日——“7.17”南丹矿难一周年。

    “7.17”,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日子,也是一个不能忘却的日子。就在这一天,81位矿工在广西南丹那个有如虎口深不见底的非法矿窿下丧生了。可怕、可恶又可鄙的是,如此重大矿难,竟被隐瞒了整整17天!

    令人深感痛心和愤慨的是,策划和参与隐瞒的,竟包括那些顶着“人民公仆”光环、本应大力组织救助并狠狠打击邪恶的地县主要党政领导人。此时,又恰好是在党的总书记刚刚发表建党80周年重要讲话不久,这个长篇重要讲话的核心是阐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而那些参与隐瞒事故的党政官员,又都口口声声在主席台上誓言旦旦高谈阔论着如何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充满血腥的矿难,胆大包天的隐瞒,言行背离的“公仆”……这一切,在事隔一年后的今天,究竟能给我们留下什么思索,留下哪些启示呢?

    启示之一:人民大众必须实现对自己“公仆”的真正监督

    人民大众对有着 “公仆”称号的各级公务员,拥有批评监督的权利,这本来是写进了神圣的法典的。党政领导与人民大众之间,何为主、何为仆,谁为谁服务,本来也是很普通的常理,很清楚的事情。但往往一到具体事情,就“常理不常”,甚至主仆颠倒了。

    想想南丹矿难,在手持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已遍及城乡的今天,为什么事故矿主和某些党政官员相互勾结,竟能成功地将重大矿难隐瞒了半个多月?南丹那个发生矿难的有着数万矿工的矿区,那个拥有几千矿工的事故矿井所在的龙泉总公司,那个本应是消息灵通的离矿难发生地不远的南丹县城,怎么都被瞒了个严严实实?还有,81条生命的亲属,以及死里逃生的几百个井下作业民工,怎么都不能或不敢对外和对上捅破这个隐瞒?这些,能简单地理解成是因为这些人“胆小怕事”么?

    应该说,象南丹“7.17”这种于天理、法理、常理都不容的巨大矿难,不管在哪个时代,在当今哪个国度,都是不能容忍的。在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党又已连续执政了整整80年的中国,就更是必须群起而讨之并严加追究。事后反思,我们必须着力解决的,正是要建造一个让人民能正常监督这种 “丑闻”的良好机制和社会环境。

    一个症结所在,是人民大众对有权有势而又美称为“公仆”的人,只有理论上和法律条文上的监督权,而没有事实上的不受权势者影响和左右的真正的监督权。当然,人们也还缺少真正畅通而又让监督者心里踏实的监督渠道。既如此,南丹矿难责任人取得“隐瞒”的成功,就不足为奇了。问题是:党和国家及其领导的人民,不需要也绝不允许这种反常的“成功”继续存在。走向文明和法制的中国,需要的是人民大众的“成功”!

    启示第二:大众传媒必须拥有真正的舆论监督权

    假如大众传媒对南丹矿难拥有真正意义的监督权,那么,南丹矿难半个多月的“成功”隐瞒就不可能存在。

    事实上,当南丹矿难发生约10天左右,就被嗅觉灵敏的新闻记者感应到了“异常”,当地的几家媒体记者相继直扑事故发生地。然而,用处不大。不但事故矿主动用黑恶势力进行野蛮阻击和威胁,不但参与隐瞒的当地主要党政官员借助攻守同盟严加封锁,而且,记者历尽艰辛获得的“珠丝马迹”信息,也难以反映上去。

    于是,处于守势并被斥为是散布谣言的反倒是记者。而矿难责任人和隐瞒矿难者,很长时间安然无事,以致相互弹冠相庆。直到8月初,一份断然下结论说南丹矿难“纯属是谣传”的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竟还直送中央……

    当然,后来,由于人民日报记者据实写出内参,内参送达国务院总理朱基案头,有了总理的愤然批示,进而有了中央调查组和国务院调查组的先后进入南丹,事情的真相才得以捅破。最后,有了大家都已经知道的结局:责任矿主、参与隐瞒的地县主要官员及一批行贿受贿人已经和将要受到法律制裁,南丹矿区被严加整治。然而,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假如中央新闻单位没有介入呢?假如中央主要领导没有知情而未作批示呢?当地其他舆论单位能否行使舆论监督权?南丹矿难能否大白于天下?

    事实上,即使是在中央传媒记者捅破了这个铁桶一般的“隐瞒”之后,对履行责任的中央驻地记者也有截然不同的评价。一方面,是中央领导充分肯定包括在公开场合多次表扬了揭露南丹矿难的新闻记者。另一方面,在当地的很多重要场合,包括在极为重要的学习党的总书记关于建党80周年重要讲话的千人大会上,却又传出对“揭丑”记者充满敌意的辱骂和威胁。这种情况使人大惑不解:为什么总有些“公仆”所思所想与党中央的主张公然相背离?为什么这些人的爱憎和立场总与人民大众的呼唤格格不入?

    与此相关联的另一个现象也发人深思:直到“7.17”将满周年之际,当地仍未有任何负责人公开对南丹矿难死难者表示过哀悼,对死难者家属表示过慰问,对政府的工作进行哪怕有一点深度的总结反思!

    这种状况,从另一个侧面验证了人民大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极为必要和重要,也说明了这方面存在的明显差距和我们体制上的弊端。

    启示之三:必须高高扬起“依法治国”和“执法必严”的旗帜

    依法治国,是人民大众的意愿,反映了党和国家的坚强决心,也是中华民族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加速走向世界、走向未来的历史必然。

    震惊中外的南丹矿难,再一次警示人们:“依法治国”还有大量的事情要做;“执法必严”决不是儿戏之言。

    在南丹矿区,如真能严格依法行事,如真能 “执法必严”,便断没有“7.17”矿难发生。那么,81个家庭就不会因此而破碎。边远的南丹,也不会成为众多记者的聚集地。

    经过国务院调查组长达数月的艰苦深入调查,南丹矿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是触目惊心的。其实,除了2家国营采矿企业外,包括发生“7.17”矿难的所谓广西首富黎东明所在的龙泉公司在内,南丹的几百个名目繁多的矿窿,全都没有正式采矿证,长期来都是公开非法盗采国家矿山。出于巨大利益驱动的这种非法盗采,不讲安全生产,没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当然也没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因而相互斗殴迭出,事故不断,由中央有关部门和自治区有关方面组成的南丹矿区调查组,一个接一个进去,各种调查报告、责令文件也一个接一个出来,但最终都是难以执行,不了了之。更有甚者,后来是县府所属的采矿公司直接成了那些非法矿窿的保护伞。至于在“7.17”矿难发生之前,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精神,南丹矿区所有非法矿窿都在停产整顿之列,报给上级领导机关的信息也是全都停产整顿了的。然而事实上,那里的非法矿窿全都在非法盗采着。

    更为荒唐的是,在发生“7.17”矿难的半年前,自治区一个专门用以整顿南丹大厂矿区秩序的工作组,就一直长驻南丹。甚至在“7.17”之后的第二天,这个工作组还在大厂矿区开了一个工作会议。这个自治区级的工作组,不但形同虚设,甚至还成了“7.17”矿难的庇护者。在其中负责的一个副厅级官员,还拿了矿老板的几十万元贿赂而成为后来被惩处的罪犯之一。这样的工作组,这样的官员,怎么可能“执法必严”呢?

    问题是,如果都这样把法规当儿戏,那么“依法治国”将成为空话;南丹矿难这样的悲剧将陆续上演;国家、民众将继续蒙受损失;那些官方和矿上的不法者将从中大获其利。

    客观地说,现在主要不是缺少“依法治国”的法度,而是缺少“执法必严”的制度。对哪些无视国家和人民利益,公然“有法不依”和有意“执法不严”者,必须既施以监督,又要严加追究其渎职、失职、贪职而绳之以法,并大曝其光,以警世人。

    冷静反思,南丹“7.17”矿难留给人们的启示,当然远不止上述三点。但至少应将上述三点,作为我们从南丹矿难的反面获得的重要财富。

    我们注意到,南丹矿难确实已引发出深刻的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已变成代表着全民族共同意志的法律。2002年6月29日以第70号国家主席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就是一部凝聚着包括南丹矿难教训在内的新法典。在这部事关广大矿工生命安全和国家矿山利益、长达一万多字共有97项条款的新法典中,对必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作出了一系列法律性质的严密规定,对类似南丹矿难这样的“官、矿勾结”隐瞒事故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规追究界定,对新闻媒体针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也作了专项表述。至此,本文提出的上述三点启示,都已在这部新法典中得到解决。南丹矿难和所有安全生产事故中付出生命代价的魂灵,似乎可以感到安慰了。

    然而,切不可以为从此天下就平安无事,安全生产问题从此就可一劳永逸。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严格体现“依法治国”战略的优秀政府及其众多高素质的公仆,还需要能真正造成让广大民众和众多媒体对此实行监督的良好环境。

    为此,还需要人们努力、努力、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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