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整改力度。要明确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要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察督促。
二、切实搞好国有大矿“一通三防”,坚持防止重特大事故。各国有煤矿要做到:凡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而未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矿井;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停止生产进行整顿。
三、把关闭整顿小煤矿落到实处。对那些已经列为关闭对象的小煤矿;尚未通过省级政府验收并重新核发“四证”的小煤矿;明停暗开、时停时开的小煤矿,都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消除一切死灰复燃的可能性。
四、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一个时期来全国煤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都要一查到底,做到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绝不手软,绝不姑息迁就;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深挖一些事故背后的“恶根”,坚决打掉“保护伞”。
五、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已经公布,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以学习安全生产法为契机,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得到如强和改进。
六、加大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力度,严密防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履行监察执法职责。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煤矿,要依法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限期整改等监察执法指令。对拒不执行的,按未遂事故处理;酿成事故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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