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负责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各地煤炭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审查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制度。对归档的文件,要编入目录、输入微机,做到制度完善、手续齐备、查找方便。
在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发证、换证、年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煤炭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国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和监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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