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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事故赔偿标准是否也能接轨

2004/12/14 0:00:00       
    在京召开的“包头空难理赔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呼吁:“民航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7万元实在太低,必须尽快修改法律提高标准”。有律师认为,我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在空难事故赔偿上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同样的一次空难事故,适用国内法的中国旅客获得的赔偿和适用国际公约的其他国家旅客获得的赔偿相差很大。“由此产生的中国人命不如外国人值钱的问题,需要尽快解决我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衔接问题!”
&nbs p;   目前,国内民航空难事故对国内旅客的赔偿标准,都是以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中“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的规定为限额标准,确实已经不能适应实际情况。实际上,不久前在包头发生的“11·21”空难遇难者的伤亡赔偿金额已经在上述法定赔偿限额的基础上增加了7万元人民币,再加上抚慰金及行李赔偿金额,共计21.1万元人民币,修改法律提高赔偿标准只是承认现实而已。
    其实,中国人命不如外国人值钱的问题固然存在,而同为中国人,生命又何尝是一样值钱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梁嘉琨去年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煤矿每年的死亡人数接近六千人,基本上都是农民工,他们死亡的赔偿标准因各地的经济发展、地方的财政政策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在1万元到5万元左右。前不久发生的陕西铜川矿难,每位遇难矿工的赔偿标准为4.464万元,河北沙河矿难,每人赔偿4.88万元,都只有空难赔偿金额的几分之一。作为同一块土地上生活的中国人,为什么贵贱如此悬殊?难道就因为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
    不论是空难还是矿难,赔偿标准都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执行的,这说明我们的法规政策也存在生命歧视。人与人之间固然存在贫富差距,存在劳动能力和收入水平的差别,但是人格都是平等的,法律也承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收入的人群赔偿标准也许不应完全一样,但是相差过于悬殊的标准明显存在漠视社会平等和公正的嫌疑,也不能体现出对生命应有的尊重。我们不能说,民航乘客的生命就一定比永远坐不上飞机的矿工生命更高贵。专家们在呼吁国内法和国际公约衔接问题时,是不是也应重视一下国内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呢?频频发生的矿难提醒人们,后者的问题更为紧迫和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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