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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不要带血的煤

2002/5/31 15:43:36       
师自平

山西是我国的产煤大省。在遍地是乌金的三晋大地上,不仅拥有大同、平朔、阳泉等国有重点大矿,小煤矿也星罗棋布。2001年10月10日起,山西省开始对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进行复产验收。然而,自11月14日至11月22日的短短9天之内,山西省连续地发生了5起小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验收期间连续发生事故,令人震惊,令人心痛! 

在11月25日召开的山西省煤炭安全整治复产验收监察会议上,山西省省长刘振华痛斥了利益熏心、不顾工人死活的矿主和一些不负责任的地方官员。他说,发生在11月17日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万家咀村大泉湾煤矿的爆炸事故,事前有人向矿主反映井下有问题,而且矿工坚持不下井。可矿主软硬兼施甚至以多给钱等手段哄骗工人下井。出事后,矿主不但不积极施救,反而很快就潜逃了。救护队赶到后,竟然连矿上的生产图纸都找不到,因而延误了抢救。他说:“如果对此熟视无睹,置若罔闻,姑息迁就,甚至以各种借口放任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继续生存下去,就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就是对党和人民的犯罪。地方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农民的脱贫致富,绝不能建立在草菅人命的基础上。山西的经济煤炭是支柱,但山西绝不要带血的煤。”刘省长的话发人深省。

党 和国家十分重视煤矿生产安全。1986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违反该法有关规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11月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同时,就矿山建设的安全问题、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问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问题、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问题、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且特别强调对瓦斯爆炸等隐患必须采取预防措施。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依照该法,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开办煤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同时还规定了各种违法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2000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提出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我国刑法也一直将严重违法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那么,为什么至今还有不少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甚至是非法的小煤矿矿主,仍然要继续违法开采煤炭,并且能够得以进行违法开采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傅宽芝撰文(见《北京青年报》2001年11月29日,第30版),分析了山西等地煤矿频发爆炸事故,为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五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人或者局部经济利益高度膨胀的结果;第二,执法队伍不纯,为腐败提供滋生土壤;第三,地方财政过分依赖的结果;第四,有关领导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工作不深入;第五、《刑法》有关刑罚的规定对于打击有关犯罪力度不够。

傅宽芝研究员对于第五方面的原因是这样分析的。他介绍说,引发煤矿爆炸的行为,可能成立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责任事故罪。但是,按照这两条规定,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这样的处罚,行为人在权衡发大财和受处罚之间的利弊,显然选择发大财更为有利,何况发了大财之后,借助金钱的魅力,也许还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能就事论事。应当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前提,正确适用法律。这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仅是一件简单的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实际上,这还可以说是一件间接故意杀人罪,应当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其理由很简单。那些煤矿主不管其是否清楚采矿的高深技能,但按照通常的知识,有一条是绝对清楚的,即没有通风设备,瓦斯就会聚集,聚集到一定程度就会爆炸。这是不需要用任何证据来证明的。然而,那些贪财的矿主为了急于发财,尽量减少投入,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矿主并不希望造成伤亡事故,但他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为造成伤亡的结果是必然的,不发生伤亡才是偶然的。因此,毫无疑问,这种爆炸事件,除了具有重大的责任事故的性质外,同样还具有间接故意杀人的性质,所以应按数罪并罚原则从重处罚。对于那些审批者而言,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是让他们为人民把关,使那些投入生产的小煤矿都能达到安全的标准。因此,他们应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如果他们明知小煤矿达不到安全生产的标准,而为了某种有利可图的原因而予以批准,应当按共同犯罪来处理;如果因官僚主义的原因而予以批准,就应当按玩忽职守罪处理。而对于那些不检查、不督促,只听汇报的上一级领导,就因为他不能尽职尽责,也应当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傅宽芝研究员最后说,如果我们能加强法治工作,不姑息养奸,也许就能改善我们的生产环境,少出事故和不出事故。

中国是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由于我国煤炭的赋存条件,有些资源不适宜大矿开采,治理整顿以后,全国还将有20%的煤炭由小煤矿生产。在11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两局新闻发言人就如何减少小煤矿的伤亡事故发表了如下看法:要以必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加以引导,促进联合改造,实行规模经营。要研究制订经济措施,例如强制建立意外伤害保险,矿主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矿产资源资产化,提高抚恤水平和将职业卫生安全投入纳入成本等。新闻发言人认为解决小煤矿的问题是有希望的,对此要坚定信心。

山西经济以煤炭为支柱,但山西绝不要带血的煤;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但中国绝不要带血的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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