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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煤矿事故卷土重来的共性原因

2002/5/14 9:42:45       
煤矿又出事了。仅4月份全国死亡329人,“超过去年整治前的月平均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张宝明用“三个没有过”概括形势的“严峻性”。

我们的疑问是,为什么全国上下整改不到半年,安全事故又卷土重来呢?设备的折旧也不至于这么快吧,为什么还是这样“大面积”的“6省1市”,“成批量”的“125起”?一定另有原因。

每次事故突发,矿主就难逃其咎。他们被指责为“贪婪的”、“无情的”,甚至“要钱不要命的”。就算是吧,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不论国营还是私有,矿主还是要赢利的,谁也不愿死人、出事,毕竟人命关天还是要赔偿的,成千上万应该不止吧,而这些都会降低矿主的收入,甚至血本无归。

但为什么类似达不到“一通三防”的事故隐患死灰复燃呢?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在权衡是否投资于安全、哪个收益较大时,矿主选择了后者。我们要将心比心,从矿主的角度———是否能够赢利说起。

一吨煤见天日,除去水、电、矿工工资,以下费税是一定要交的:增值税、资源税、教育附加费、价格调控费、城建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育林费、救护费、矿管费、工会经费、工商管理费、暂住人口管理费等等……

除了这些“明文规定”外,还有很多“无底洞”。一些矿主反映,煤矿近来整顿,想重新开张吗?即使生产条件合乎安全标准,也需要再去“活动活动”,这也让我们反思为何那些“验收合格”的也出事;山西晋中地区前些年不到200公里的路段上,有六七个收费站,几经整改撤了几个,这两年却又增加了三四个,沿路县均1个以上,提高的运输费用最终转嫁到沿途的煤矿上。还有超载罚款,不知是乱收费导致了超载,还是超载引发了罚款?

问题是在县乡里,诸如此类的管制多如牛毛,相互制约的又少,上到条条部门工商、税务、交通、公安等等,打着“规范××”的旗号,出台“规定”,上路守株待兔;再到地方分管水电的实权人物、村长、地头蛇等等雁过拔毛,谁都可以“拿”煤矿一把,哪一炷香烧不好,“产业链”就断了。

一位矿长说,谁都惹不起。已经投资那么多,就此罢手损失更大,打官司、评公理得不偿失,最合算的办法就是———“买通他们”。

可惜这些都是要打入成本的。这么多开销下去,利润所剩无几,为了赢利,只能压缩成本,从安全设备投资上“省”出来。于是怀着侥幸心理,“咬一口,算一口”,得过且过,铤而走险。

我们不妨再深究一下:大多产煤大县,由于长期单一发展,其他产业发育不良,所以全县上下都“吃”煤,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众人吃煤矿,怎么受得了,于是地方经济越是不景气,越是打煤矿的主意,恶性循环。

坦率地说,“大面积”的煤矿事故不是技术原因,而是经营环境的问题。只要煤矿谁都可以拿一把,一些部门能够多“管”多得,矿主没有一个稳定的收入预期,矿难卷土重来就不足为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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