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矿石年产量约50亿吨,且多种矿产品年产量居世界第一。如煤炭年产量居世界第一,占世界煤炭年产量的27%左右。目前我国矿山企业职工约2000万人;有矿业城市(镇)426座,人口约31亿。我国的资源枯竭企业职工就业已成为社会问题。近三年多来,仅在国家批准的国有重点煤矿关闭破产项目中,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的煤矿需要安置的职工就多达36万人!我国每年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的85%来自矿山开采;矿山土地复垦率仅有12%,远低于世界上一般发达国家50%以上水平。我国的矿山开发还没有到高峰期,未来的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目前我国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统用含混的矿山企业“关闭破产”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一做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
1资源枯竭矿山企业的“关闭”与经营不善企业的“破产”是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解决两类矛盾的方法也不同。“关闭”应得到政府援助,而“破产”则要对企业经营者处罚。
2 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行为不在《破产法》等法规的调整范围内。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关于企业终止的几个原因规定中也没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自然资源枯竭的规定。
3我国资源枯竭矿山企业的关闭破产政策只适用于国有矿山企业。这与矿山企业经济类型的多元化的取向矛盾。
4将关闭行为与破产同等对待等于抬高矿山企业退出的门槛、积累劣势企业,形成采掘优不胜、劣不汰的运行机制和很高的结构调整成本。
5目前的关闭破产政策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用“破产”的办法处理“关闭”问题对矿山企业不公平;只给国有矿山企业关闭破产政策而不给非国有矿山企业相应政策不公平。
我国现行的矿山企业的关闭破产政策已不适应WTO规则的“透明化”原则要求。我国的资源枯竭矿山企业破产政策是以领导的“讲话”、“批示”和“会议纪要”、“通知”等为依据的。这些依据大部分是以有“秘密”字样的红头文件出现的。
我国为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行为立法时间紧迫。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WTO,外资将大量地进入我国矿山开发领域。按照WTO规则的“国民待遇”、“非歧视”和政策法规“透明化”原则,外资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而关闭,应享受内资矿山企业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按目前的关闭破产政策,外资矿山企业关闭会少承担许多义务,由此而来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同时,如果政策法规不透明,会受到WTO的制裁。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积有大量因资源枯竭而需要关闭的矿山企业。据资料,目前我国有440座矿山因资源枯竭即将关闭或面临关闭的威胁。
专家建议尽快为我国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和关闭行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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