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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官员: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

2002/4/10 14:13:34       
    两年前,由三千人组成的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构出现在中国。至今,它已构筑起初步健全的中国煤矿安全监察法规体系,执法工作全面铺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吴晓煜,今日在煤矿安全整治会议上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二000年十一月,中国第一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问世,它是中国煤矿安全监察的主体法规和专门立法。随后,又制定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程序规定》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十八个。三批共二十二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把执行多年的《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合为一体。近二十万字的新版《规程》,使执法检查有了具体标准和依据。至此,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初具规模,煤矿安全监察的各个层面基本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他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全面铺开的两年来,全国煤矿安全创出历史好水平。二00一年全国煤矿共发生十人以上特大事故四十九起、死亡一千零十一人,比上年分别下降百分之三十四和百分之二十八。全国煤矿特大恶性事故连续发生的势头,基本上得到遏制。

    吴晓煜同时指出,尽管如此,监察执法工作仍有诸多差距。比如,作为安全执法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局却往往替代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某些工作;不能清楚地把握监察执法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区别,没有开展执法统计和执法分析,执法报告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对现阶段监察执法与开展专项整治和关闭整顿小煤矿的关系把握不当,处理不好;监察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

    吴晓煜认为,预防为主是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他强调,当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关键,是加大实施行政处罚的力度。行政处罚是指对违法者依法进行法律制裁,它是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

    具体而言,一是对于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监察员可以在煤矿现场做出现场处理决定。这样可以减少工作量,使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果断处理。

    二是注意自由裁量。比如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列举的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留下了执法中依法裁量的空间,从而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三是进一步做好罚款工作。罚款是行政处罚中比较有效的措施,但是,许多应予罚款的而未能依法罚款。

    四是用好停止生产和停产整顿这个行政处罚措施。

    五是对于蔑视法律,抗拒执法,刁难、干扰执法的违法煤矿及当事人,一定要从快依法查处,集中执法力量,对其进行彻查,发现一条就依法处理一条,不能手软,而且要公开曝光,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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