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紧对已停产整顿的乡镇煤矿的检查验收。
目前尚未完成停产整顿小煤矿验收任务的省区,务必在今年一季度全面完成整顿验收任务。经省级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并核发“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的,准予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关闭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决不允许已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要把关闭整顿小煤矿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实行省长(区主席、市长)负责制。在完成对乡镇煤矿的全部检查验收和关闭任务后,要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上来,组织各有关方面开展不间断的巡回检查。
加强“四证”管理,严格煤炭生产准入制度,建立正常的监管机制。坚决将“四证”的审批发放权力上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并严格审批权限,依法审批。建立健全小煤矿定期安全评估和“四证”年检制度。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徇私舞弊、滥批滥发证照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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