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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为运煤超载车开"绿灯"应慎行

2004/12/10 0:00:00       
    据有关部门预计,今年冬季山东电网最高负荷将突破2000万千瓦,确保发电用煤至关重要。从这个角度上看,山东对运煤车辆予以格外“优惠”,初衷无疑是积极的。然而,笔者却认为,为部分超载运煤车开“绿灯”的做法值得商榷,应慎行!
    一方面,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是我国《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法》所明令禁止的事情,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 安全,国家对此类问题一直常抓不懈。今年4月,国家7部委又联合下文,决定从6月10日起,利用1年的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现象进行集中治理。而现在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山东交通部门就出台了与国家要求、上级文件“口径不统一”的规定,岂不是有拖国家治理超限超载整体大局的“后退”之嫌?此规定明显与上级严查超载的文件精神相悖,其合法性值得推敲。
    另一方面,所谓的优惠政策很难落到实处,不具备可操作性。道理显而易见:资料显示,山东省工业、民用之煤大多来自省外地区,以山西居多,从山西运煤到山东,沿途要经过几个省份,在当前全国范围内治理超限超载紧锣密鼓之际,我们很难相信,这一辆辆超载的运煤车能一路“平安”回到山东。除非这几个地区也都为之一路“绿灯”。
    我甚至担忧,为了保证本地区一时的、局部的经济发展和利益,在山东率先开了“口子”之后,会有其他省份为之效仿,纷纷打着种种借口,为超载车开起了“绿灯”。事实上,冬季用煤紧张、电力供应形势严峻的情况,不只在山东,国内很多地方也是如此,因而这不是没有可能。
    在治理超限超载问题上,国家早已明确指出,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是各级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亟需加强认识和义不容辞的责任、义务。但不论如何,都不能只顾眼前利益,随意开起以损害国家政令通畅为代价的“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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