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继续体现大户优先、价高优先、预付款优先的原则,鼓励煤炭生产企业、运销单位和个人公平有序竞争。二是放开煤炭自销。自销必须签订合同,并且要高于保护价。三是鼓励年产量9万吨以上的煤矿自行组织车辆销售煤炭。四是为有效解决部分小煤矿逃避监管,购买外地票据而造成低价销售、税费流失等问题,决定由煤管局和税务部门负责去发煤点核定各矿产量和税费制度,在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自销。五是切实堵塞运销环节中的各种漏洞,严格遵守煤炭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严格票据管理、稽查制度,杜绝收黑钱、放黑车、偷漏税费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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