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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六十一座矿井停产整顿

2001/12/3 15:09:03       
    沁水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深刻反思“11·18”湘峪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对全县全部61座煤矿进行停产整顿,为安全生产夯实基础。

   “11·18”事故发生后,沁水县委、县政府立即按照省市领导的要求,在原来整顿的基础上,立刻决定全县所有煤矿一律进行停产整顿。其间,县四大班子领导和产煤乡镇领导实行包矿制度,且全部深入一线,督促检查。产煤乡镇的党委书记、乡镇长、矿长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经允许,一律不准外出。为加大督查力度,县城迅速成立了4个督查组分赴各矿,专门从事这项工作。县里决定,凡在规定时间内,继续生产的矿井,一经发现,对乡镇党政一把手和包矿领导,县营煤矿矿长就地免职;对业主和经营者一律按非法生产予以拘押审查;对包矿的县领导一并追究责任;对已验收的矿不予申报换发新四证;对没验收的矿取消其验收资格。

    为遏制重大事故的再次发生,县里制定了确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一是对矿长和从业人员全面进行一次再考试、再录用、再聘任,不合格者一律下岗。二是对规定时间内不能通过验收的乡镇煤矿,坚决断水断电。拉倒井架,炸毁井口。三是加大政府对乡镇煤矿的监管力度,成立专门的督查机构,进行多层面督查。四是创造条件,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每矿至少达到3至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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