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指出,对国有煤矿矿办小矿、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小井、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四证”不全及高灰高硫的矿井、复采矿井和年产量不足1万吨的矿井一律关闭。对年产量不足3万吨的煤矿,要在2002年前经过技术改造达到年产6万吨以上,到期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省政府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确保整顿后保留的煤矿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防范能力;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矿长取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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