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经贸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产煤区所在的自治州(地、市)、县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抽调人员,成立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组、队,赶赴煤矿区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对规模小、事故隐患多的复采矿井和列为关闭的矿井,一律坚决予以关闭。对停产整顿的矿井,通过签订整治责任书,严格对照落实。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对责令关闭的矿井,要求拉倒井架、炸毁井筒、填平井口,并督促有关部门吊销矿井生产经营证照,防止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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