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规定,凡是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四证”不全以及生产高硫高灰煤炭的小煤矿必须一律关闭。国家经贸委要求各地有部门在关闭工作结束后,要组织检查验收,真正做到全部关闭、不留死角,所有关闭矿井都必须做到井筒彻底毁闭,井口填平,设备设施全部拆除,有关证件全部吊销,防止风头一过又死灰复燃。
对已经停产整顿的乡镇煤矿,抓紧组织检查验收,凡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坚决予以关闭;凡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基本规模要求的合法煤矿,由检查验收人员当地县级政府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报经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国家经贸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关闭小煤矿是为了淘汰落后和过剩的生产能力,优化煤炭生产结构,为国有大矿发挥生产能力腾出市场空间。因此,国有重点煤矿特别是那些有市场、有效益的大矿,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安排好生产,努力增加收益,加快货款回收,积极补还欠帐,切实担当起保证全国煤炭供应的重要责任。
另外,企业应当紧紧抓住当前国际煤炭市场需求转旺、价格回升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发挥我国煤炭资源优势,充分用好国家鼓励煤炭出口的优惠政策,加强对货源、运输等方面的协调,进一步扩大煤炭出口,促进煤炭经济形势持续好转,确保煤炭行业整体扭亏为盈,为全年外贸出口的增长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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