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控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
1、在石家庄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集市、 鹿泉市、新乐市、藁城市、晋州市和正定县、栾城县、井 陉县、平山县城区,禁止销售和直接燃烧含硫量超过1% 的煤炭及其制品。特殊情况必须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 。
2、市区月燃煤500吨以上或使用6吨及6吨以上 锅炉的单位,可以购买煤炭,但必须经市环保局核查批准 后到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煤炭准运证》;市区月燃 煤500吨以下或使用6吨以下锅炉的单位,必须到集中 配煤场(厂)选购煤炭,不得到外地自购煤炭。
3、设立集中配煤场(厂),必须经市环保局和市经 贸委批准和验收后,到市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煤炭 准运证》。对具有经营资质并获得《煤炭准运证》的集中 配煤场(厂),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和市煤炭市场管理办 公室将联合于近期在石家庄日报公布。
4、市环境监测中心对销售、运输、集中配煤场(厂 )和用煤单位的煤炭及制品,进行不定期检测;环保、经 贸、煤管办、技术监督、物价、工商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 查组,对市区内的煤炭运输、销售、采购、燃用等加强监 督检查。对运输、销售、采购或燃用超标煤炭的单位和个 人,由煤炭管理部门收回《煤炭准运证》,环保部门封存 煤炭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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