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煤矿企业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认证。
3、地矿部门负责对乡镇煤矿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认证;查处违法开采行为。
4、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除第1 条规定的职责外,负责对矿长安全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认证。
5、电力部门应根据县(市、区)验收领导小组的意见负责对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验收的煤矿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帮助验收合格的乡镇煤矿解决向井下供电的问题。
6、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取缔关闭的乡镇煤矿的火工用品及火工品使用证。
7、监察部门负责对参加验收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处验收工作中的失误、渎职及其他违纪行为。
二、验收条件和标准
河南的验收的前提条件是:全县(市、区)境内没有无证矿井、已被关闭、取缔而私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已经确定的关闭矿井,一律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毁闭井筒,并经市整顿办认可。停产整顿期间无私自生产现象。
乡镇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标准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规定的7 条标准和《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
验收矿井可分为恢复生产矿井、继续停产整顿矿井、不具备安全条件关闭矿井,具体是:
1、恢复生产矿井,要符合国家规定和《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规定的标准。
2、继续停产整顿矿井,要“四证”齐全有效;矿井通风、提升、供电、防排水、防瓦斯等主要设施和条件符合《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的规定,但局部达不到要求,通过短期整改可以达标的。
3、不具备安全条件关闭矿井,是以上所列以外情形的。
三、验收方法和程序
乡镇煤矿复工验收,采取煤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验收,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的方法。
乡镇煤矿认为本矿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下列程序申请复工验收:
1、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河南省乡镇煤矿复工验收申请书,申请书由省煤矿安全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统一印制。
2、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煤矿提交的复工验收申请书5日内按照本验收方案规定的标准对煤矿的停产整顿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符合标准的,由乡镇长签字同意后,报县(市、区)乡镇煤矿复工验收领导小组。
3、县(市、区)验收领导小组接到复工验收申请书后,应当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成员单位进行验收。每个验收小组都必须有县(市、区)煤炭、地矿、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省辖市有关部门参加。验收时必须填写《河南省乡镇煤矿复工验收表》。
4、根据验收结果,分别作出同意恢复生产、继续停产整顿、立即关闭的决定。凡恢复生产矿井,经省辖市复工验收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字同意,报省煤炭工业局换发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发恢复生产通知书,下发恢复生产通知书前,县(市、区)验收领导小组应当审验煤矿企业为井下职工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没有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凡属继续停产整顿的煤矿,需在1 个月内申请二次验收,二次难以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列入关闭名单,立即进行关闭。
5、建立验收人员责任制。河南的这次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宁、谁负责的验收责任制。验收标准逐项、逐条分解,分项分条落实到人,每个验收人员对本人负责的项目和条款的真实性负责,并分别在验收表项目栏内签字,认定合格或不合格。
四、验收纪律
各验收小组及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验收。
在验收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和制度,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向煤矿企业推销产品或提供强制性有偿服务,不得借验收之机搭车收费。否则,一经发现由省监察厅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弄事责任。
应关闭而未关闭或关闭不到位的,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在停产整顿期间,凡发现私自生产的煤矿,立即予以关闭,并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还要推迟全县(市、区)的验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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