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和国务院的3个配套法规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矿业权招标、拍卖工作,依照法定的权限选择招标拍卖矿区,不得越权行政。
为保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资产收益,防止矿业权招标、拍卖中标底或保留价不能真正反映矿业权的实际价值现象的发生,通知规定,在确定标底或保留价时,不得将采矿权作为其它资产的附属物进行招标或拍卖,也不得将依附于采矿权的其它资产与采矿权一起进行招标或拍卖。所有拟进行招标或拍卖矿业权的,其采矿权价款必须报经国土资源部或由该部委托省厅确认。各试点单位在实施招标拍卖前,应编制招标、拍卖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其它市、县(市、区)未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不得擅自进行矿业权招标拍卖工作。
自此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级国土资源(地矿)部门停止一切以无偿方式授予采矿权。凡新申请开办矿山企业的,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对由市、县发证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再无偿延续,要采用招标、拍卖或其它有偿的方式进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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