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至2001年5月期间,陈家祥、赵小伍、张小家等11名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非法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其间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拒不停止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达332万多元。
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依法保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8月19日,麒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陈家祥等11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采矿罪,遂依法分别判处陈家祥、赵小伍、张小家有期徒刑4年、3年零6个月、3年,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各被告人均被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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