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证件过期或需变更的,向河南省或市煤炭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提出申请后,均可参加复工验收。
这次复工验收通过矿井,由省辖市煤炭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生产许可证原件,由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认可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复工验收不合格或经过整改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换发新的生产证,并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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