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是一种事前监督方式,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是事后监督。虽然《行政许可法》没有直接出现“年检”字样,但《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这其实就是要求行政机关正确谨慎地执行年检制度。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就是要求我们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动态实时监控,确保煤矿在法律
允许的条件下安全生产。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是实施执法监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形式,是克服和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通过年检,对无证擅自开采或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煤矿依法取缔;对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煤矿,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发现变更矿区范围、设计能力、企业名称等事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重新核定,使这项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为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黑龙江省每年都要对依法生产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年检,在年检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按一井一证制度,煤矿先行自检;县(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在矿井自检基础上,负责对所属煤矿进行检查,检查率为100%;市(地)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直属煤矿进行检查,检查率为100%;市(地)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在县(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负责对所辖各县(区)煤矿进行复检。
  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先行自检后,由矿业集团公司负责复检,复检率为100%。各市(地)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复检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经委提出验收申请,省经委根据申请,进行现场随机抽样检查验收,抽检比例为10%。
  现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单位可向省经委申报年检材料,履行年检审批手续。现场抽检合格率在90%以下的,视为抽检验收不合格,待抽检不合格矿井限期整改合格后,重新向省经委申请验收。
  在今年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现场抽检工作中,为了提高效率,工作方法上,我们坚持做到了政务公开。我们采取了对各单位申请年检的矿井,按比例进行公开抓阄式的抽样,有关市(地)、区(县)负责年检工作的领导及参检的同志均在抽样现场,严肃认真地指派工作人员公开抓阄确定哪个矿井被抽检及由谁具体负责检查哪一个矿井。
  为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能够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我们根据矿井的通风能力、矿井的采掘和储量等实际情况,经过综合评定,重新核定了500多处矿井的生产能力,全省煤矿的生产能力下降为300万吨/年,调整后的这些矿井的生产能力更符合实际,确保了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