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坑煤矿系江南大型煤矿之一,始建于1936年,因开采时间长、历史遗留问题复杂,该矿破产涉及矿区三万多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高坑镇及周边地区的供水、供电、上学、就医,对地区稳定影响极大。
萍乡中院受案后,迅速成立了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精干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对该矿的资产审计、评估、清算等工作。与此同时,法院还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萍乡矿业集团公司一道,确定了“统一安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安置原则,并争取中央财政两亿多元的安置资金,协调社保、民政、劳动就业等部门,协助萍乡矿业集团组织实施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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