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故风险保证金制度的内容有:持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为事故风险保证金的缴纳单位,未缴纳保证金的煤矿不准开工生产;新建矿井在开工前根据建设规模缴纳事故风险金;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伤亡情况,部分或全部扣缴风险保证金;安全事故风险保证金由县、区(市)煤炭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立专户,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主要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发生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
乡镇煤矿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有:乡镇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否则不得任职和上岗作业;煤矿业主要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从业人员确立劳动关系,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到期未办理的乡镇煤矿要停产整顿;制定乡镇煤矿从业人员最低报酬标准;从业人员因工负伤、死亡,由业主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死亡补助金每人不得少于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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