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是我国《价格法》的重要补充。《办法》规定,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代表必须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要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同时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办法》指出,如果价格决策部门对相关服务和商品价格未按要求举行听证会,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对在价格决策中徇私舞弊的,除宣布听证无效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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