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通知强调,未经批准至今尚未换证的采矿许可证一律废止并予注销。经批准尚未换证并属于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暂停换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先行停产整顿,经检查组检查验收,决定恢复生产时,再办理换证手续。已换证的属于停产整顿的煤矿,由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其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先行停产整顿,经检查组检查验收,决定恢复生产时,再发给采矿许可证。凡经整顿检查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予以注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积极地做好采矿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加大对无证采矿的查处力度,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关闭矿山以及停产整顿工作。对无证采矿查处不力、没有按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注销应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和没有收回停产整顿矿山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矿山所在地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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