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停止生产,进行整顿:1.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通畅,副巷个数不够,支柱数量不足,支护质量差,无安全感;2.掘进工作面、半煤(岩)巷未使用前探梁、固棚器,岩巷未按规定进行锚喷支护,掘进碛头停风停电;3.无风、微风、瓦斯超限;4.机电运输设备保护和安全装置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5.地面交通、消防等方面存在的隐患未消除。活动开展两周以来,703溜煤坡水患、正70西岩巷顶板破碎等隐患,及时落实专人整治。采掘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单位,由安监处下发通知书限期整改,真正做到了不安全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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