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经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2001年煤炭行业总量调控和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89号)下达的总量调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所属地、市、县和有关煤炭生产企业,并逐月严格检查、考核其完成情况。对大量超产的地区和企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限制。
严禁各类煤矿超能力生产,避免造成事故隐患。
二、加大关井压产力度,加快关闭国有井田范围内各类小井名单,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自办小井。对已落实到具体矿点的811处国有重点煤矿自办小井,各地经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企业尽快制定关闭方案,并督促其认真实施,各地经贸委每月向国家经贸委上报关闭小井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将公布国有重点煤矿自办小井名单,各地银行小得为其开设帐户、提供贷款,其他相关行业不得为其提供生产和销售条件。
三、各地经贸委要在二季度组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几年已关闭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凡发生死灰复燃的,必须立即予以彻底关闭。对复查不严格、走过场,导致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各地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对不具备条件矿井通过年检的,要严肃追究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的责任;如无特殊情况,今年一律暂停颁发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四、各地经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充分发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作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加大监察工作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停产整顿直至采取关闭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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