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吕梁地区小煤矿严重瞒报伤亡事故的问题,同时刊发了本报记者所作的调查
采访。
这一问题的披露,立刻在煤炭行业内外引起反响,并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
重视。光明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生活时报》全文转载了本报记者的调查专访
。经济日报在《情况反映》内参刊载了本报的消息后,吴邦国副总理就此作了
重要批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张宝明也在批示中指出,瞒报事故问题看
来有普遍性,而且是严重的,应加大监察力度,严格执法,严肃追查。他指示
有关部门立即进行研究,拿出具体措施和意见。
应该说,吕梁地区乡镇煤矿、个体煤矿瞒报死亡事故的现象很具典型性。
就在本报披露了吕梁地区离石、柳林、汾阳、中阳四县市小煤矿瞒报伤亡48起
、死亡51人的问题之后12天,即12月3日,该地区河津市天龙煤矿又发生了矿主
瞒报、移尸、制造假现场的恶劣行为。山西省是全国产煤第一大省,吕梁是它
的重点产煤地区,瞒报事故如此严重,的确令人心惊。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
究责任者和有关领者的责任,自不必说。
然而,小煤矿瞒报伤亡事故的问题并非吕梁地区所独有,它在全国还具有
普遍性。由于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乡镇煤矿、个体煤矿普遍存在出了伤
亡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提供假情况
和假资料等问题。记者曾于去年4月初调查采访广西来宾县的小煤矿,查实矿主
在发生透水事故后,对淹没在井下7名矿工的特大死亡事故不作报告,却早早将
其家属找来,每人1万元,私下“了断”。瞒报问题相当严重。相比之下,重伤
事故瞒报问题更为严重。据分析,吕梁地区小矿主1999年瞒报矿工死亡事故起
数仅占实际发生数的12.8%,而重伤事故被100%地瞒报了。
根据以上情况,记者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分析,对小煤
矿业主瞒报死亡事故的原因初步作了分析。归纳如下:
一、地方煤管部门顾忌“政治影响”,不敢报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对安全
的量化要求就是,层层下达安全指标(即工伤死亡人数控制线)。这对地方煤
管部门形成了很大压力:他们既顾虑事故发生后,上级对自己所辖部门的经济
处罚,更顾虑超指标可能给煤管部门领导者及其所在地方带来的“政治影响”
以及社会影响。如可能因此抹杀领导者的政绩,甚至会受到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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