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
我国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之多,在世界主要产煤国家中是
少有的。这不仅给无数矿工家庭造成无可挽回的痛苦,也使国家财产损失巨大
。一个值得我们反思和检讨的问题是,相同原因、同类性质的事故多次重复发
生,这说明了血的教训并没有认真吸取,惨痛的代价并没有换来人们应有的警
觉。许多事故发生后,并没有得到认真的调查处理,一些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
依法惩处,其他人也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警示。隐瞒事故、弄虚作假、违法者
逍遥法外的事例屡见不鲜。这正说明了依法严肃查处事故的极端必要性和紧迫
性,不如此便不能惩处责任者,教育大多数;不如此,便不能有效纠正因循苟
且的局面。
《条例》第18条规定:“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组织调查处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该依据《条例》的规定,提高对查处
煤矿伤亡事故重要性的认识,克服困难,排除阻力,把这一重要工作做好。煤
矿事故的查处并不是完全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单独进行,而是组织与查处事故
有关的部门参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牵头和协调。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首先明确应
由哪一级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在及时组织救灾救援的同时,组织事故
调查组,抓紧调查取证,及时查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查明事故的原
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写出事故调查
报告。
煤矿事故调查结束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该审查确定事故调查工作是否
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故原因、性质,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职责
权限进行批复。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
惩处事故责任者。特别是对那些要钱不要命,草菅人命,官僚主义严重,酿成
巨大灾祸的责任者一定要严惩不贷。同时,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伪
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
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指出,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惩戒和教育手段。因
此,要特别注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大家深刻吸取教训,强化法制观念,
增强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制定措施认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同时要发挥新
闻媒介的作用,公开曝光,使事故教训真正深入人心,推动煤矿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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