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
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审办手续
,否则不予审批和登记。拒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污染、生态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六部分。《条例》中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要实行清洁生产,不得采
用国家禁止的、已淘汰的技术和设备。石油开采单位应建立脱水设施,对原油进
行脱水。天然气井选点测试放喷,应远离居民区和建筑物,排出的气体要点燃焚
烧。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持区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禁
止向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倾倒含油垃圾、泥浆、煤渣、煤矸石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可处3000元至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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