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困脱贫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此问题记者对部分国有煤矿败诉案例进行了
剖析。
一是国有煤矿因在管理中的漏洞而败诉。目前,国有煤矿拖欠工程款、设
备款、材料款、数额巨大,由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加之煤炭市场持续疲
软,造成烂账、拖账、赖账、逃债现象比较普遍。发生纠纷后,很多败诉的是
国有企业。它们大都是因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见利可图就自愿
履行巨额款项合同业务,回收款项时,才发现对方是“皮包公司”,有的连对
方的地址都找不到。国有煤矿在管理上的漏洞,成了这些投机钻营者的主攻目
标。
还有的国有煤矿碍于情面和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领导的压力,被迫为对方
提供担保,这类案例占相当比例。当然这其中也有决策者私心作怪,不惜牺牲
国家和集体利益甘愿如此的。正是由于这些不负责任的合同关系,一旦出现无
力还债和纠纷问题,国企煤矿必然卷入官司中,成了“冤大头”。
二是财务账目不清,支出、结算心中无数。主要表现在经销、承包、发包
工程等环节上,结算手续不全,发货单据丢失;在公章合同文本使用上,私自
出借,原始合同文本丢失。如某煤矿因提不出原始证据,仅凭复印件来作法律
依据,最终败诉。
三是合同意识淡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国有煤矿中,“君子协议”“
口头协议”仍然存在,这种情况集中表现在矿建、贷款、煤炭发运、承揽工程
等案件中。败诉往往是轻信一方许诺,不订立书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缺乏
起码的格式化的意识,导致合同条款欠缺,意思表达含糊不清,责、权约定不
明确,造成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还有的国有煤矿对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缺乏了解,最后由于政策性和不可
抗拒的原因而违约。如某新建国有煤矿按国家设计热电车间的方案,提前一年
给厂家预付了设备款。但是,由于后来国家紧缩银根,项目缓建,导致合同不
能按时兑现。
四是某些政法机构不能严格执法,搞地方保护,导致国有煤矿败诉。比如
国家投资15亿元在某地办的国有重点煤矿,10年间为地方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
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未打赢一场官司。
国有煤矿败诉率高既有体制上的原因,又有人为因素;既有企业自身管理
中出现的漏洞,又有社会上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的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
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建立依法治企的有效约束机制和责、权、利相统一的监
督机制,为煤炭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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