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货原则: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井压产、控制总量的决定,进一步优化煤炭工业结构;确保重点煤矿、重点用户、重点运输企业的需要,促进煤炭出口,促进重点企业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发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配置煤炭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有大中型煤矿扭亏脱困。
二、订货意见:继续实行国家订货与市场交易相结合的形式。
1、控制总量,确保运力。2001年煤炭订货交易总量为5.6亿吨。其中:运量5.4亿吨,重点订货量4.5亿吨。
2、严格准入、扩大重点。禁止非法开采的煤炭以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进入煤炭订货。吸收相关行业年用煤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参加重点订货,增加重点订货在煤炭订货中的比重。
3、固定基数、调整增量。把2000年重点订货结果作为2001年重点订货基数予以固定。适当增加电力、冶金、化工、出口等重点订货量,增量部分可根据用户需求适当调整。
三、有关政策
1、积极鼓励开拓国际市场、扩大煤炭出口。
2、继续执行电煤政府指导价格政策。2001年电煤指导价格水平应按照目前的电煤指导价格水平加电价上调幅度测定。
关于订货时间、地点、有关方面正在商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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