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地方和企业为获取局部和短期利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视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纷纷扩建、新建焦炭生产装置,盲目扩张生产能力的严峻形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电监会等九部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提出,一是立即坚决关停土焦;对达不到国家环保、节能要求的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对焦炭生产实行总量控制,除国家重点大型钢铁企业配套建设和城市居民供气需要建设的焦炭项目外,暂停审批焦炭生产项目;三是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引导和规范焦炭行业投资行为;四是强化炼焦煤资源管理,做好炼焦煤保护性开采规划;五是对焦炭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分类处理;六是取消炼焦煤、焦炭出口退税,逐步减少焦炭出口量;七是改进和完善现有焦炭出口配额管理制度;八是加强信贷、电力监管,促进焦炭行业的结构调整;九是鼓励焦炉节能环保改造;十是通过信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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