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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

2004/11/19 0:00:00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焦炭出口秩序,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了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商务部11月10日至20日受理焦炭出口企业的资质申报。
    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凡符合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均可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按照标准,焦炭出口生产企业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焦炭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及2004年5月《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年产量在60万吨以上,铸造焦生产企业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上一年焦炭出口供货在20万吨以上;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和为外贸公司提供货源的企业应提供相应证明;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炼焦行业标准HT/T126-2003三级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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