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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12-22"特大矿难案一审宣判

2004/11/19 0:00:00       
    集体瞒报四官员领刑
   
    备受窘境在注的平川区“12.22”小南沟生气勃勃大矿难案,日前在会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监管职责、集体隐瞒事故的原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局长五一俊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集体瞒报事故2002年12月22日晚9时许,位于白银市平川区的兰州金城旅 游服务(集团)公司小南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1名矿工遇难。事故发生后,作为主管部门的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局长王俊英、副局长吕佐顺、办公室主任李生荣,大水头煤管站副站长蔺强等4人,在得知小南沟煤矿发生事故后,不但不积极履行其法定义务,向平川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反而刻意集体隐瞒。
    直到2003年1月2日,此事故经遇难者家属举报后,才浮出水面,王俊英等4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捕,并提起公诉。
    2004年6月24日,此案受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在会宁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当天没有宣判。案件回放法庭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6日,小南沟煤矿事故发生后的第五天中午,王俊英、李生荣、蔺强等人从平川区郭城煤矿检查完安全工作后,在平川区“沁源酒店”吃饭,其间李生荣、蔺强从别人口中听说小南沟煤矿发生了事故,并将这一情况告诉了王俊英。王当即叫上李、蔺二人回到了单位,并立即打电话给矿长张营核实情况。经过多次询问,矿长张营最终承认矿上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1名矿工遇难的事实。在证实了这一情况后,王让李生荣打电话叫来了正在区上参加“两会”的副局长吕佐顺。
    4人在互通了事故情况并得知该矿正在处理死者善后问题的情况后,决定集体对事故进行隐瞒,未予上报。 一审判决四责任人各领缓刑法庭审理认为,四被告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政府授权担负对全区煤矿企业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规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得知小南沟煤矿发生事故后,不但不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反而集体隐瞒,导致事故未能得到及时查处并造成死难者家属集体上访。四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坏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望,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当地政府及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应依法予以惩处。王俊英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首先主张瞒报事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庭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王俊英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分别判处李生荣、吕佐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蔺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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