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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透水事故再敲警钟 广东梅州发文严抓停产整顿

2004/11/18 0:00:00       
    梅县南口有发煤矿“11·16”透水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昨日发出通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认真抓好煤矿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经过多年的煤炭开采,梅州市双头、黄塔、罗岗、四望嶂、石壁塘、中心岌、丙村、白渡等矿区存在大量老塘积水,给煤矿生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市政府要求各产煤县(市、区) 、各单位要引以为戒,克服麻痺大意思想,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凡在积水周边开采的煤矿,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发现有透水预兆的,必须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采取措施,及时排除积水隐患;对积水一时无法排除的矿井,该停的停、该关的关,防止透水事故再次发生。
    通报要求,各产煤县(市、区)对已经发出复产通知书、同意恢复生产的煤矿,要再次认真对照《梅州市煤矿停产整顿验收督察标准》进行全面检查,煤矿的必备条件必须达到规定要求,部分应备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对仍在进行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严格按照督察标准认真督促落实整改,不达标准坚决不验收;同时要加大对停产整顿煤矿和关闭取缔矿井的巡查监控力度,发现假停假整、明停暗开和死灰复燃的,要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煤矿企业必须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
    通报强调,对已发生的煤矿事故,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和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置若罔闻、无视政令、我行我素,不服从监督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从重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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