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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追责需要"全国统一标准"

2004/11/6 0:00:00       
    以往很多煤矿出了事故后,有关部门只是进行简单处理,尤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仅仅以警告了事,根本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针对抚顺特大矿难事故,辽宁省宣布:今后发生死亡事故要撤一批干部;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长、主管局长必须引咎辞职。
    矿难事故吞噬了一条条鲜活生命,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在追责中屡屡缺位,却是不争的事实。此次辽宁省作出“ 今后发生死亡事故要撤一批干部”的规定,应该是“痛定思痛”的。因为就在抚顺,一年前就发生了触目惊心的孟家矿瓦斯爆炸,25名矿工殒命。此后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里,抚煤集团西露天矿连续发生3起事故,最终酿成了毒气致死15人的又一悲剧。事故是偶然的,发生事故的原因却是必然的。
    脆弱的安全生产管理链条,就像草原上不长记性的羊群,因为狮子吃掉几只喷着饱嗝打盹,就忘记了危险的存在,毫无防范措施,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吞吃。在美、英、德、澳等世界主要产煤国已基本消灭重大死亡事故,澳大利亚每生产1亿吨煤的事故死亡人数仅1人的情况下(摘自《煤炭信息周刊》),我国百万吨原煤的死亡率仍然高达4.64人,乡镇煤矿甚至达11.73人。对于矿难频发的原因,煤炭行业管理高层作出的解释是,技术手段落后、资金投入不足、安全硬件欠账太多。在笔者看来,这都不是最主要原因,致命原因只有一个,即我们在追责方面的欠账太多,根本没有触动有关官员头脑深处那根可以“硬起来”的弦。十起矿难中有九起属于责任事故,大部分与渎职和官员腐败有关,不能老是把罪过全推到“资金”、“投入”、“硬件”这些物化责任上,而让真正的责任人逃脱。
    层层“强调”的引咎辞职没有一个量和数的标准而屡屡落空,各地在处理相同责任事故中迥然有异的结果,无疑是对渎职者的纵容。以半年内连续发生两起特大事故的郑煤集团为例,今年4月的透水事故中12人被困井底,由于侥幸脱脸,竟成了“坏事”变“好事”的范例,被当地政府和企业鼓吹为“煤炭事故救援史上的奇迹”,无一人为事故担责,更无人为堵塞安全管理漏洞费心,结果导致了“大平矿难”发生,官僚主义的铁腕下又多了129个无辜冤魂!再拿今年发生的北京大安山矿难等事故来说,普遍存在着以党纪处分代替行政处分、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加之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缺位,不少事故责任追究不了了之。
    “带血的煤”需要“带血的追责”,矿难事故追责考验执政能力。否则,哪一声爆炸都不会是矿难的最后“绝唱”。再也不能拿各行其是、软棉棉的“地方标准”来处理矿难了,到底死亡多少人对官员追责到哪一级别、如何追责,出现事故对哪些人“一律撤掉”,都需要一个操作性强、便于社会监督的“国家统一标准”,就像辽宁省一样,把这个标准同时交给公众。只有所有的责任心都能全部激活归位,才能从根本上“消灭”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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