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以下简称和丰县)四面是煤矿,目前尚有20口煤井出煤,年销售量约在100万吨左右,充裕的煤炭资源使和丰县富庶一方。
  然而,围绕煤炭,和丰县煤炭联合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与许多个体运煤户的矛盾一直没有中断。记者于今年3月至10月三次赶赴和丰县,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访。
  “我做梦都想早日回家,早点
开上车去挣钱,我不想让爸爸太为我担心。”李磊正在乌市给朋友的饭馆打杂,说着说着哭出了声。
  2002年11月19日,李磊从别人手中买了一车无烟煤,途中,被县经贸委稽查大队人员(这些人全是煤炭公司人员,无国家公务员身份)以无合法有效拉煤手续为由,连车带煤查扣至县煤炭公司院内停放至今。
  李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县煤炭公司停止侵权、返还车辆、赔偿损失。可打官司之路是漫长的,李磊渴望最终的判决是公正的。
  农十师184团一连职工万华清谈起自己被逮捕后又被无罪释放的情景,气得又摆手又摇头,很久说不出一句话。
  万华清1999年5月15日驾车从自家院子往饭馆运送碎沫煤,车行至福海县36公里处,被和丰县煤炭稽查人员拦截,万华清发现煤炭公司的车没挂牌照和任何标志,就没有停车。煤炭公司的车追上前突然刹车,万华清的车头让了过去,车身挂在了检查车的右尾侧。检查人员冲上前用石头砸坏万华清的车,用棍子将他打伤,并强行将他拖上车从福海县拉回和丰县。这本是一起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
  万华清以煤炭公司违反交通法、检查人员没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检查证等法律条文为由,依法抗争,使和丰县检察院撤销了逮捕决定,承认关押万华清的侵权事实成立,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万华清一案有了结果,可农十师187团煤矿陈顺民一案却连结果也没有。
  陈顺民2001年10月25日拉了一车从自家装的煤到外地销售,车行至318省道88公里处时,遇煤炭稽查人员拦截,因拦截人员没有统一着装,车辆不是警车,也没有出示停车示意牌,陈顺民拒绝接受检查。煤炭稽查人员立即向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为名将陈顺民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长达17个月。
  陈顺民获得自由的同时,也因无力交纳停薪留职费而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我现在是个废人,这4万多块钱根本就不够用,我该咋办?”张新勇一脸茫然。
  张新勇是和丰县个体运煤司机,1998年12月13日,因他的车坏了,就搭乘熟人杜小马的车返家。途中,遇和丰县经贸委煤炭稽查队检查。检查过程中,张新勇参予劝解,惹怒了稽查队员,七八个稽查队员用镐头把子将张新勇右肩胛骨打断,法医鉴定为轻伤。
  张新勇愤怒之下依法提起诉讼,1999年1月8日,和丰县公安局出面调解,行凶者向张新勇赔礼道歉,为张新勇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4.5万元。
  和丰县煤炭公司只是一个销售煤炭的企业,自上世纪90年代,他们从各矿井抽调年轻人打着县经贸委煤炭稽查队的名义,在公路上设卡检查,围追堵截运煤车辆,肆意罚款,罚款数目有时高达1.3万元。
  和丰县人民法院做过一个调查,法官韩文华问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阿达力:“稽查大队的罚没款去了哪里?”阿达力说:“先进煤炭公司账户,然后进国库。”法官韩文华问:“给煤炭公司返还了多少?”阿达力说:“80%。”
  罚款越多,返还越多,这是利益驱动,这是恶性循环。
  政令备忘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口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或公路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除上述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否则,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