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新办煤矿最低储量不得少于300万吨,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万吨
■凡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含1万吨)的小煤矿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
记者日前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我省将进一步加强对煤炭资源的开发管理,抬高采矿准入“门槛”,以打击违法采矿、提高资源利用率,扭转煤矿
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态势。
长期以来,我省小煤矿数量偏多,规模偏小,采富弃贫、采易弃难,掠夺式开采现象比较严重,造成了对资源的破坏和浪费。近两年来,受煤炭价格持续高位影响,我省一些地区无证开采时有反弹,小煤矿越层越界开采屡禁不止,形成安全隐患。
针对这种情况,我省将加强审批管理。对新办矿山,将按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从严审批,今后新办煤矿最低储量不得少于300万吨,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万吨,同时不再批准或整合划转地方煤矿未经水害专项技术论证的下组煤资源。坚持安全生产的“前置审批”,对没有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批意见,或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一律不批准开发利用方案,不颁发采矿许可证。
今后,凡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含1万吨)的小煤矿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对设计生产能力1至3万吨(不含3万吨)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符合延续条件的,只作一次延续,最长不超过2006年底。
另外,我省将继续严格执行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取缔和关闭工作。按省政府规定,以下10种情况属于必须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威胁国有大矿、村庄、重要建筑设施安全的;经核实资源已枯竭的;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借基建名义生产的;以探矿、打水井、开采其他矿种等名义出煤的;越层越界开采没有立即退回并打永久性密闭的;发生特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政府责令关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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